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祥符区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区三轮车管理,维护城市良好交通秩序,确保城市交通畅通、市民安全出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“三轮车”包括人力三轮车、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、无牌无证的机动三轮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四轮车、老年代步车、加装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等。
        “三轮车”分为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:“三轮机动车”,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,上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运送物品及进行工程专业的轮式车辆,包括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。
        “三轮非机动车”: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,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,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且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,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所有三轮车均不得在城区营运。
        严禁三轮车在严管时段(每天7:00时至19:30分)进入“交通秩序严管街”:县府东西大街(县府东街与科技大道交叉口至县府西街与青年路交叉口)、县府南街。
        严禁三轮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,实行机非分离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机动车的处罚
        1、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扣留机动车,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,记12分。
        2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驾驶员未取得与所驾驶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,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非机动车的处罚
        1、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:逆向行驶、违反交通信号指示、不服从交警指挥、不走非机动车道、不按规定地点停放、违规停放妨碍通行、超速行驶、不按规定载物、遇路口阻塞强行进入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有关规定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。
        2、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: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、被其他车辆牵引的、擅自加装动力装置、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、驾驶拼装非机动车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有关规定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。
        3、驾驶三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的:非机动车擅自加大动力、提高速度、扩大外观尺寸,加装车棚、座椅等装置的,根据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:扣留非机动车,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,由车主自行拆除违法加装设置,拒不自行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三轮车驾驶人、所有人拒绝接受罚款,可以依法暂扣车辆。三轮车驾驶人、所有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 本办法由开封市祥符区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 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。